《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一、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包括四类机构:一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或者批准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纳入国家资格认证管理范围的机构。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异地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资质认证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纳入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资格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总部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的,可以向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二。实验室资定的评定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5个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如公平性和保密性要求,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定准则》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主要依据。
三、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国家认监委对实验室等检验检测机构主体的准入要求如下: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2)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法人承担,并予以明确。
(3)取消在中国设立外国检验检测机构的外国投资者需具备3年以上检验检测经验的准入规定。
四、检验检测人员的相关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博士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1年以上;硕士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8年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报告或证书。
五.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责任
(1)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格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差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不包括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种产品标准和限值标准不得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可以作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的判断依据。